“第一章,皇帝陛下
第一条,中华帝国,由亿兆国民所选之皇帝陛下统治之。
第二条,皇位,依中华传统皇室典法之规定,由皇帝长子继续之。
第三条,皇帝陛下神圣不可侵犯。
第四条,皇帝陛下为国完元首,总揽统治权,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。
第五条,皇帝陛下依帝国国会之协赞,行使立法权。
第六条,皇帝陛下批准法律,命其公布及执行。
第七条 皇帝陛下召集帝国国会,其开会、闭会、停会及众议院之解散,皆以皇帝陛下之命行之。
第八条 皇帝陛下为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灾厄,依紧急之需要,于帝国国会闭会期间,可发布代法律之敷令。此敷令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帝国国会,若国会不承诺时,政府应公布其将失去效力。
第九条 皇帝陛下为执行法律或保持公共安宁秩序及增进臣民之幸福,得发布或使令政府发布必要之命令,但不得以命令改变法律。
第十条 皇帝陛下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奉给,任免文武官员,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有特殊规定者,须各依其规定。
第十一条 皇帝陛下统率陆海军。
第十二条 皇帝陛下规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。
第十三条 皇帝陛下宣战和及缔结各项条约。
第十四条 皇帝陛下宣告诫严,戒严要件及效力,由法律规定之。
第十五条 皇帝陛下授与爵位、勋章及其他荣典。
第十六条 皇帝陛下命令大赦、特赦、减刑及复权。
……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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