于是他的旗牌官,将几份手本分发下去,众知府接过来展开一看,上面写着《督抚条约》,林林总总共计三十五条。却跟以往的上任告示截然不同,不是要求百姓如何如何,而是海瑞给自己和属下官吏所定的法规、制度。主要内容有:
一是禁止下官在接待上官时讲排场、摆阔气,如规定他自己到各府、州、县时,“官吏不得出郭迎送”、“各属官俱用本地服色见”,“本院到处不用鼓乐”,“所在县驿俱不许铺毡结彩”等等。
二是反对侈靡。如规定自己到州县,只在原有公所居住,公所“不许修改”,包括公所中的排设、砚池、桌帏等物,也只用原物,“不新制”;还规定“各官参见手本”前后不著壳,不许用高价纸;自己到各地吃饭,物价贵的地方每餐用银不准超过三钱,物价贱的地方只能用二钱,且包括柴、烛之费。
三是反对贪污及化公为私,规定“侵欺仓库,律有明条”,“不是为公为民,决不支用”,不准用公物“充人情”、请客送礼,规定只能公事用公银,办私事要用自己的俸金,如果“不分公私,混行支用”就要以贪赃论。
四是反对行贿受贿,规定不许给官署及长官送礼行贿。为了防止书吏收取贿赂,要求巡捕官对书吏进行搜身检查,如果行贿的是官,要加重处罚。
五是用经济办法惩处渎职的属官,如规定官军不能按时领到月粮,府州县官也不能支取,或者把府州县官的米、银扣发给官军。
许多规定,林林总总,周密完备,皆是海瑞积多年在地方的为政经验。他把过去在长洲、淮安等地所作规定归纳完善,为自己和属下制定的一一整套行为规范。
尤其是一些过去海瑞深恶痛绝,却无力改变的现象……比如官场迎来送往,豪奢浪费、繁文缛节的形式主义,现在大权在握,自然要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杜绝这套腐败作风。他在《条约》中规定,再大的官,路过本地,县官不许出迎,只让驿官表示一下礼节便可。事实上,海瑞在任县令时,就察觉到,江浙一带富庶甲天下,各地官员喜欢来此一游,顺便捞点实惠。碍于官场礼节,以及为了关系人情,地方官往往竭尽民力,迎来送往,不禁好吃好喝伺候着,走的时候还要奉上满车满车的土特。尽管这些开销最终都转嫁到百姓身上,但官府本身的负担也很重。
海瑞把迎来送往的礼节控制到最简,同时还要控制实际接待时的标准,就是要减轻地方官员的负担,也要打消一些官员想占地方便宜的念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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